村民白某某家的电表箱损坏,他不会自行安装,便请王某某无偿帮忙。不幸的是,在安装过程中,王某某触电身亡。随后,王某某的家属将某某供电分公司和白某某起诉至法院,索赔142万元。

近日,四川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了某某供电分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此前,凉山州会东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某某供电分公司在事故中存在主要过错,承担60%的责任;义务帮工的获益人白某某未尽管理职责,承担20%的责任;王某某自身也需承担20%的责任。经认定,王某某死亡造成的损失为132.7万余元。一审判决某某供电分公司赔偿王某某家属79.6万元,白某某赔偿26.5万元。
在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中,因工程队在农网改造时进线预留短了,导致白某某的电表箱被移动并损坏。2024年6月28日,白某某找到某某供电分公司的片区电路管理人员罗某某要求更换新的电表箱。罗某某提供了新电表箱,并告知白某某等待工程队安装或自行安装。2024年7月9日,白某某让王某某在其家中无偿安装电表箱。安装过程中,王某某发现电表线漏电并告知白某某。因缺少材料,白某某在罗某某指定地点领取材料后继续安装,最终王某某不慎触电身亡。
事故发生后,大崇派出所出警并对现场进行了调查。经了解,王某某在为白某某家维修电表时不慎触电身亡。家属对死因无异议。某某供电分公司表示涉事电表的所有权属于该公司,公司有维护和巡查责任。
2024年7月12日,死者王某某亲属委托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结论为电击死亡,鉴定费用为1.6万元。某某供电分公司对此鉴定结论不服,向一审法院申请重新鉴定,但被驳回。事故发生后,白某某已向死者家属支付了2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某某供电分公司未及时更换损坏的电表箱,反而让不具备安装能力的白某某自行更换,存在主要过错。白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预见私人安装电表箱的风险,且在王某某告知电表线漏电的情况下未采取措施,未尽管理职责。王某某在明知漏电的情况下仍继续操作,也存在一定过错。综合考虑各方责任,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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