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严格禁止以罚款进行创收、严禁以罚款数额作为绩效考核指标【微发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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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严格禁止以罚款进行创收、严禁以罚款数额作为绩效考核指标

   日期:2022-08-19 01:40:57     来源:互联网    作者:微发信息网    浏览:84    评论:0    
核心提示:据国务院网站8月17日消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17日发布,意见提出,要依法合理细化具体情节、量化罚款幅度,坚决避免乱罚款,严格禁止以罚款进行创收,严格禁止以罚款数额进行排名或者作为绩效考核的指标

原标题:重磅!国务院办公厅发文:严格禁止以罚款进行创收、严禁以罚款数额作为绩效考核指标

据国务院网站8月17日消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17日发布,意见提出,要依法合理细化具体情节、量化罚款幅度,坚决避免乱罚款,严格禁止以罚款进行创收,严格禁止以罚款数额进行排名或者作为绩效考核的指标。

罚款数额的从轻、一般、从重档次情形要明确具体,严格限定在法定幅度内,防止简单地一律就高或者就低处罚;罚款数额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要在最高倍数与最低倍数之间划分阶次;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要在最高额与最低额之间划分阶次,尽量压缩裁量空间。需要在法定处罚种类或幅度以下减轻处罚的,要严格进行评估,明确具体情节、适用条件和处罚标准。

国务院:严格禁止以罚款进行创收、严禁以罚款数额作为绩效考核指标

意见全文如下:

行政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机关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管理实际,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对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不断加强制度建设,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基准,执法能力和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仍存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主体不明确、制定程序不规范、裁量幅度不合理等问题,导致行政执法该严不严、该宽不宽、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等现象时有发生。为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更好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稳定市场预期,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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