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15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殷美根受贿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殷美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在案的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23年2月期间,殷美根利用担任多个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企业经营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7亿余元。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殷美根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应依法惩处。考虑到殷美根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且大部分赃款赃物及孳息已追缴,法庭依法从轻处罚并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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