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离婚私自卖女儿房子 判赔1160万 监护人侵害财产权[推荐]【微发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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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离婚私自卖女儿房子 判赔1160万 监护人侵害财产权[推荐]

   2025-08-08 01:21:50 互联网微发信息网78
核心提示:王先生与张女士离婚后,他私自将女儿名下的房产赠与自己,并过户至自己名下后出售。女儿小王随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并赔偿因无法返还房屋所造成的损失1160万元。北京海淀法院最终支持了小王的全部诉讼请求

王先生与张女士离婚后,他私自将女儿名下的房产赠与自己,并过户至自己名下后出售。女儿小王随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并赔偿因无法返还房屋所造成的损失1160万元。北京海淀法院最终支持了小王的全部诉讼请求。

王先生与张女士于2001年登记结婚,2002年生育一女。2007年,双方以女儿名义购买了一套房产。离婚时,女儿由王先生抚养,涉案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未予以分割。然而,2016年,王先生以女儿代理人的身份与自己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将房产无偿赠与自己,随后自行办理了过户手续并以1160万元的价格出售了该房产。

小王认为,父亲作为她的监护人,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处分其名下房产,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要求父亲予以赔偿。王先生辩称,售房款主要用于女儿留学,并且是为了支付离婚后需支付给前妻张女士的款项。但张女士指出,王先生在离婚后不久便办理了赠与和过户手续,并将房产出售给他人,这种行为明显侵害了女儿的财产,他的说法与事实不符。

法院审理后认定,涉案房屋属于小王个人财产。王先生作为法定监护人,未经小王同意擅自处分其名下财产,未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侵害了小王的合法财产权益,且有悖公序良俗。此外,王先生关于举债资助女儿留学的抗辩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法院最终确认赠与合同无效,并判令王先生按照房屋实际成交价款补偿小王相应损失。宣判后,王先生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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