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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身份证被冒用 大学生成失信人 生活求职受阻[推荐]

   2025-12-13 23:10:44 互联网微发信息网100
核心提示:个人信息被冒用,生活求职处处碰壁,正常的人生仿佛被按下“暂停键”。2016年10月,大学生尹昊不慎遗失身份证,并于2017年1月5日申请补办

个人信息被冒用,生活求职处处碰壁,正常的人生仿佛被按下“暂停键”。2016年10月,大学生尹昊不慎遗失身份证,并于2017年1月5日申请补办。然而,就在其新身份证签发次日,A公司委托B公司员工王磊向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将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尹昊”。

2018年5月,尹昊在购买高铁票时发现自己被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查询,他愕然发现自己竟“担任”了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而对此变更登记,他毫不知情。后经司法鉴定,变更登记材料中“尹昊”的签名确系伪造。2019年9月,奉贤区市监局撤销了上述变更登记。然而,撤销登记并未能立即消除所有负面影响。

在此期间,因A公司卷入纠纷,作为“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的尹昊被法院判决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因此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导致其大学毕业求职时受挫,银行卡遭冻结。直至2022年5月,相关限制措施才被彻底解除。

为维护自身权益,尹昊将A公司及其股东张伟、陈强,B公司及其员工王磊一并诉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其交通费、误工费、律师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A公司擅自使用原告姓名将其登记为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被告张伟、陈强作为A公司原股东明知变更登记事项,却未经原告同意或授权,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共同实施了盗用、假冒他人姓名的侵权行为,三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王磊的行为属于履行B公司的职务行为,B公司职责限于形式审查,已尽审核义务,其代办行为与原告姓名权受侵害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故被告B公司及王磊不承担侵权责任。关于赔偿范围,原告因侵权行为被列入失信名单,社会评价降低,就业及生活遭受严重困扰,承受了较大的精神压力,故法院对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予以支持;原告为解除限制措施及维权,确需往返多地,产生相应交通费用,法院根据其举证情况酌情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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