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聂鹏立前往甘肃武威凉州区法院提交国家赔偿申请书,申请国家赔偿共26.5万余元。此前,凉州区检察院因证据不足撤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从刑拘到取保,聂鹏立共被羁押279天。

与聂鹏立一起提交国家赔偿申请的还有刘新,他曾因在聂鹏立玩具店帮忙而被羁押279天,申请的赔偿金额与聂鹏立相同。当天下午,聂鹏立表示,法院工作人员告知他负责处理国家赔偿的人不在,让他次日再来。

2023年3月8日,武威警方在聂鹏立处查获各类疑似枪支98支,经鉴定,其中10支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大于1.8J/cm²的,被认定为枪支。同年10月9日,凉州区检察院指控聂鹏立、刘新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并向凉州区法院提起公诉。
凉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聂、刘所售卖的虽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但被告人主观上均是以仿真枪的认知进行买卖,其发射物为水弹,致伤力较小,客观上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应依据“两高”相关批复予以从宽处理。2023年12月28日,凉州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聂鹏立被判“判三缓四”,刘新被判“判二缓三”,并对刘新的赃款共计6660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2025年3月25日,武威中院以“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重审中,凉州区检察院于10月30日撤回对聂鹏立、刘新的起诉。11月26日,凉州区法院裁定准许撤诉。12月26日,凉州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指出侦查机关未能获取新的证据证明聂鹏立和刘新明知是枪支而予以出售,且涉案枪支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无法鉴定,故认定聂鹏立主观明知的证据不足,不符合重新起诉条件。
12月30日,聂鹏立、刘新向凉州区法院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两人申请国家赔偿内容一致:支付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132670.08元;出具书面道歉信,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32670.08元。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聂鹏立和刘新表示,因本案导致收入中断,全家背上沉重债务,实际案件开支远超法定赔偿金,给申请人造成了前所未有的精神痛苦。
聂鹏立透露,他和刘新为打这场官司前后花费已超四十万元,除了他们之外,曾在玩具店帮过忙的五人也曾被刑拘,但因未被批捕得以取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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