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主污名化成都男性群体应该严惩吗 网络谣言触法红线!2026年1月17日,成都警方通报一起网络谣言案件:25岁男子齐某为博流量,组织拍摄“吸阳气”等虚假视频,刻意将荒诞情节与成都男性关联,恶意污名化特定群体。该行为被认定涉嫌寻衅滋事罪,齐某已被刑事拘留。这不仅是对网络空间行为边界的明确警示,也提醒人们编造谣言、煽动对立不仅涉及道德问题,还可能触犯刑法。
寻衅滋事罪通常与现实中的聚众闹事、随意殴打等行为相关,但为何适用于一条网络视频?事实上,随着网络成为公众生活的重要场域,我国司法体系已将部分严重扰乱网络秩序的行为纳入该罪规制范围。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编造虚假信息并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可依照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这一司法解释将“公共场所”从物理空间扩展到网络空间,认为互联网已深度嵌入社会运行,微博、短视频平台等具有高度公共性,其秩序与现实社会秩序紧密相连。当虚假信息在这些平台传播,引发公众误解、地域攻击甚至群体对立时,实质上已构成对“公共秩序”的破坏。齐某的视频虽无暴力画面,但通过虚构“成都男性被吸阳气”等情节,刻意制造性别与地域双重标签,诱导观众对一个城市群体产生歧视性联想,正是这种“软性暴力”的典型。
那么,什么样的网络行为会真正构成犯罪?法律并非打击所有不当言论。司法实践中,认定“寻衅滋事”需满足几个核心条件:主观上具有恶意,为博流量故意编造;行为具有组织性,非一时情绪宣泄;造成现实危害,如引发大规模网络暴力、地域歧视或社会恐慌。齐某作为传媒公司法人,有计划地策划、拍摄、发布系列视频,并试图借此开展直播带货牟利,其行为显然超出普通网民的失实表达,具备明显的牟利动机和组织特征。相关视频在多个平台广泛传播,迅速引发“成都男性是否真被吸阳气”等荒诞讨论,部分网民借此对成都地域文化进行嘲讽,甚至出现针对成都籍人士的网络攻击。这种由虚构内容引发的群体对立,已超出言论自由范畴,演变为对社会公序良俗的实质性破坏。警方通报中强调“严重扰乱网络秩序”,正是基于此类现实影响的判断。相比之下,一些仅表达偏激观点但未编造事实的言论,通常不会上升至刑事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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