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渑池县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案件,女儿因放弃继承父亲遗产而无需偿还其生前30万元银行贷款。该判决依据《民法典》“限定继承”原则,明确子女未继承遗产时无义务偿还父辈债务。

2024年8月,河南李某与银行签订30万元贷款合同,约定若借款人死亡,银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2025年5月李某意外去世后,银行起诉其女李小某,要求她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李小某向法院提交书面放弃继承声明书,明确表示不继承父亲任何遗产。法院据此驳回了银行的诉求。

判决援引《民法典》第1161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不负清偿责任;若继承遗产,仅需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债务,超出部分无需承担。
放弃继承即免责:子女通过书面声明放弃继承权后,债务与个人财产无关。继承则有限担责:若继承遗产(如房产、存款),需在遗产价值内偿债。例如,父亲遗产仅10万元,债务30万元,子女最多偿还10万元。
多数观点认为,这一判决体现了法律的进步,避免了子女因血缘关系背负非自身债务。尤其当父母资产远低于债务时,强制“父债子还”会加剧代际贫困。
2025年三门峡一起类似案件中,小王因父亲31万元工程款欠款被冻结银行卡。后经检察院抗诉,法院查明其未继承遗产,改判免责,进一步印证了“限定继承”原则的普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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