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工会”官方账号披露了一则与年会相关的劳动纠纷案例,引发广泛关注。深圳一公司领导要求员工小明(化名)在公司年会上表演脱口秀,小明以工作繁忙为由拒绝,却被领导认为“不给面子”。次日,公司便向小明开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为不服从公司安排、旷工,属严重违纪。

小明不服公司的解除合同决定,通过劳动仲裁维护自身权益。该案经仲裁裁决、一审判决及二审调解,法院最终认定涉事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一次性向小明支付赔偿金。
这起案例暴露了部分用人单位管理随意和权力越界的问题。一场本应自愿参与的年会表演既非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职责,也与员工本职工作无关。仅凭领导一句“不给面子”的主观不满就辞退员工,不仅是对劳动者基本人格和个人意愿的漠视,更是对劳动法律法规的公然践踏。
司法机关的判决及时纠偏,既为员工讨回公道,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给那些习惯于“一言堂”的用人单位上了一课:企业管理权必须框定在法律边界内,任何管理者仅凭个人好恶作出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决策,终将付出代价。
每到岁末年初,和年会有关的话题总会进入公众视野。社交平台上,有人晒出加班排练年会节目的疲惫,有人调侃自己是“带薪表演”,各类吐槽层出不穷,背后折射的是职场人对年会“变味”的无奈。这也让一个核心问题被频繁问及:年会到底算不算工作的一部分?
对此,“深圳工会”回应称,如果用人单位明确活动遵循自愿原则,并可能为参与者提供便利或补贴,那么此类活动更接近于企业提供的福利性质;如果是强制要求员工参与且占用非工作时间的活动,用人单位应依法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费,并切实保障员工在活动期间的休息权等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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