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工作时间玩手机、睡觉不仅影响个人工作效率,还可能干扰公司正常运营秩序。北京大兴法院近期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判定公司以“员工在职期间多次睡觉、玩手机”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员工有权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甲公司是一家IT外包服务公司,李某于2022年入职并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在工作期间睡觉、浏览与工作无关网站或做一些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属于一般违纪,公司将发放警告邮件给员工本人及其上级,半年内不得晋升或提升工资。
2024年9月,甲公司通知李某月底退出所在项目,进入待岗期。公司称待岗期间未安排具体工作任务,但提供了相应培训。同年11月,甲公司向李某送达《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其在职期间存在“多次睡觉、玩手机”等与工作无关的违纪行为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李某随后提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甲公司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4000元,甲公司不服,诉至大兴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李某在职期间存在《员工手册》约定的一般违纪行为。即使李某确实存在上述行为,甲公司也应实施与其行为性质及后果相当的惩戒管理。根据《员工手册》规定,这些行为仅为一般违纪。甲公司既未能充分举证李某存在所述违纪行为,也未证明该行为达到“严重违纪”标准,更未证明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
因此,法院认定甲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李某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法院驳回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提示,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用人单位也享有相应的劳动管理权。然而,管理应遵循梯度惩戒原则,对违纪行为的处理应遵循警告、教育、惩戒的合理步骤,避免“小过重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事实确凿、依据明确、程序合规,而非简单的管理便利工具。特别是在员工待岗、项目交接等特殊时期,更应审慎评估其行为的性质与后果。如果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并未达到规章制度规定的应予解除劳动关系的严重程度,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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