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一则新闻引起了网友的关注。上海53岁的邓女士突发脑梗倒在出租屋里,她父母双亡、未婚无子,身边没有亲人。谁能为她签字做手术呢?医疗、缴费、照护等问题也陷入了无人接管的困境。

邓女士租住在上海市徐汇区百色路的一个小区,今年2月初,她突发脑梗昏倒在出租屋内。由于无人监护和签字,她的手术和后续治疗无法进行。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在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当地民政部门指定邓女士户籍所在地华泾镇政府作为她的临时监护人。尽管居委会被指定为临时监护人,但缺乏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徐汇公证处主动介入,于3月5日出具了一份“临时监护人”公证书,确认邓女士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为她的临时监护人。

拿到公证书后,居委会指定专人负责邓女士的救治工作,与医院沟通了救治方案,为她请了护工,并对救治中的每一笔开支进行记录。虽然“临时监护人”公证书初步解决了邓女士的紧急救治问题,但居委会认为要长期、合法地代她处理医疗决策、财产管理等问题,还需要获得法院的正式指定。为此,居委会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依法担任邓女士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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