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组织同乡聚餐饮酒,散席后自行去找发小杨某。次日凌晨,王某身体不适被送医,住院6天后不治身亡。王某家属起诉共同饮酒人及杨某共5人,索赔36万余元。近日,云南文山市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书,驳回了王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法院确认,王某与杨某从小一起长大,关系亲密。2025年5月22日中午,王某联系余某甲邀请几个朋友晚上一起吃饭,并向余某甲微信转款300元用于购买晚饭伙食。余某甲收到款项后,在王某同意下安排在陈某经营的某店就餐。当晚,余某甲、余某乙、陈某、王某和陆某共同饮酒,各人均自愿饮酒,于当日21时16分结束。21时40分许,王某打车离开,22时拨打杨某电话,二人取得联系后,王某步行去找杨某,随后两人一起去某店购买香烟并返回。
5月23日凌晨,杨某发现王某身体不适,于凌晨3时1分拨打了急救电话120,随后再次拨打。确定无救护车派出后,杨某自行驾车将王某送往医院后离开。王某在医院住院治疗6天,诊断为缺氧缺血性脑病、急性酒精中毒等。5月29日,王某出院后死亡,死亡医学证明载明呼吸心跳骤停、脑死亡。王某去世后,家属将其火化并安葬。
法院认为,结合证据和查明的事实,应认定王某与陆某、陈某等人饮酒是自愿且各人都是量力而行的。王某是晚餐的发起者,在晚餐过程中饮酒也是自愿的。陆某、余某甲等人是王某的老乡和朋友,在饮酒过程中并未强制王某饮酒。饮酒后,共同饮酒的几人并没有任何人醉酒。散席后,王某自行打车离开并去找杨某交流感情。王某离开后在与杨某相处的时间内,二人是否再次饮酒以及之后因王某身体不适被送到医院救治,均与陆某等共同饮酒者无关。
王某的死亡系因自身疾病所致,由于遗体已火化安葬,无法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确定王某突发疾病与饮酒有关。因此,王某家属主张王某死亡与陆某等共同饮酒有关,要求共同饮酒者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无充分证据支持。现有证据也不能证实王某与杨某餐后再次饮酒,杨某发现王某不适后及时施救,其行为与王某死亡无因果关系。因此,法院驳回了王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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