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28日,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海商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海商法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船舶抵押权、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上保险、诉讼时效制度等方面作出重大修改,并新增电子运输记录等制度,新旧法衔接适用问题复杂多样。
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简称《规定》),将与新修订海商法同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沈红雨介绍,《规定》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明确了新旧海商法衔接适用的一般规则,并聚焦海事审判实践中易产生争议的五类特殊情形,即“合同履行跨越新旧法情形”“船舶抵押权转让”“海上保险合同”“电子运输记录”“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法律适用的新旧衔接”作出特别规定。
对多个新旧衔接适用问题作出规定
“法不溯及既往”,是指法律只约束施行后的行为,不能用来处罚生效前合法的旧行为,是立法法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
沈红雨介绍,《规定》明确,新修订海商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海事纠纷案件,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同样,海商法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海事纠纷案件,适用海商法规定。
在新旧法衔接中,往往出现法律事实跨法持续、跨法合同、适用旧法终审案件的再审申请等特殊问题。
例如,海商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海商法施行后的,《规定》明确,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海事纠纷案件,适用海商法,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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