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太擅闯乡间鱼塘,被两只恶霸犬撕咬致死,责任界定和损失承担成为争议焦点。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老祁和小祁父子在上海浦东新区承包经营了一片乡间鱼塘,除了养殖鱼虾,老祁还开展了宠物寄养业务,寄养着十余只狗。一天早上八点,小祁前往鱼塘喂鱼换水时,在犬只饲养区域发现两条被单独圈养的恶霸犬嘴角带有血迹,不远处躺着一位老人,身边还有一个装有粽叶的布包。小祁立即报警,警方到场后确认老人已经死亡。经查死者为陈老太,主要死因为创伤性休克,系烈犬撕咬所致。
警方提供的监控显示,当天凌晨五点,年近八旬的陈老太在村中散步,步行至祁家承包的鱼塘附近,五点三十分左右向鱼塘深处行走,随后从监控中消失。
调查发现,咬死陈老太的两条恶霸犬属于申先生所有。申先生在网上联系到提供犬只寄养服务的老祁,将这两条恶霸犬寄养在鱼塘边上。事发鱼塘外围安装有铁丝网并开设有四道大门,鱼塘水面长有粽叶。涉案的两条恶霸犬由于性格凶猛,被单独关在最里面的一道门后的区域内。祁姓父子仅对第一道大门上锁,圈养恶霸犬的区域仅装插销却不挂锁,既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也未安排专人看管。
事发后,浦东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陈老太家属与寄养管理人祁姓父子、犬只饲养人申先生进行调解。老祁与家属达成协议,支付20万元赔偿款,家属承诺不再追究祁姓父子其他任何责任;但申先生一方未同意调解方案,家属随后将申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用、精神损害赔偿金合计约50万元并支付律师费3万元,法院依法追加祁姓父子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庭审中,申先生辩称不认可陈老太死亡与犬只撕咬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认为事发时犬只由祁姓父子管理,寄养流程合规合法,且陈老太系蓄意进入鱼塘偷摘粽叶,自身存在故意行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上海市明确将恶霸犬纳入禁养烈性犬目录,申某饲养禁养犬本身存在过错;祁姓父子作为寄养管理人,未尽到妥善看管义务,导致犬只伤人;陈老太擅自进入封闭管理的鱼塘区域,自身存在一定过失,家属自愿承担10%损失。
最终,法院认定禁养烈性犬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因祁姓父子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辩护权利,结合原告合理损失50余万元,判决三被告赔偿原告90%及律师费1万元,扣除老祁已支付的20万元,申先生需赔偿原告30万元,祁姓父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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