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员工因不满公司处理,在朋友圈指责公司,引发了一场名誉权纠纷。该公司将员工告上法院。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最终法院判决员工的言论不构成对公司名誉权的侵害。

法院认为,劳动者针对用人单位发表正当批评言论不应视为侵害名誉权。即使言论有不当之处,也应结合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行为人过错程度、言论影响范围及损害后果等因素。对于行为人过错轻微、言论影响有限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用人单位应承担一定的容忍义务。
2022年11月18日,罗某淇在朋友圈发布与公司行政人员的对话截图,并配文“公司疫情发不出工资找事”,并使用了侮辱性词汇。公司另一位员工在评论中否认了这一说法,称公司经营正常,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
11月22日,罗某淇再次发布公司出具的《警示告知函》截图,并配文“公司规定大于法?”。她在评论中表示要让朋友们避开这家公司。同日,广东某数字公司也在其微信账号上发布消息,称罗某淇的行为违背了职业操守。在此期间,公司法定代表人多次通过微信辱骂罗某淇,并对她的职业素养进行贬损。
罗某淇发布争议言论时与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在一审庭审中,她表示已隐藏了相关朋友圈内容,公司确认无法查看。
广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罗某淇的行为不构成名誉权侵权,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则改判罗某淇承担侵权责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后认为,尽管罗某淇的部分言论有不实之处,但考虑到她的过错程度显著轻微、言论影响范围有限且未对公司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最终认定她的言论不构成名誉权侵权。
法院解释,罗某淇的部分言论虽有不实之处,但在劳动关系下,应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过错程度、言论的影响范围及损害后果等因素。罗某淇的言论是基于对公司罚款要求的不满,符合一般人在面对不合理要求时的反应。此外,她发布的内容包括与公司工作人员的沟通截图,有助于朋友了解双方争议的具体情况。从影响范围来看,公司已采取措施减轻了言论的影响,且罗某淇后续并未继续发表相关言论。因此,法院认定罗某淇的言论不构成对公司的名誉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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