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每天提前10分钟到岗,这算加班吗?近日,海门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加班认定引发的劳动纠纷案件。
2017年2月,刘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实行每周40小时、每日8小时工作制。在劳动关系存续的7年间,公司已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刘某工作日工资及休息日加班工资。然而,公司要求每日提前10分钟到岗点名、召开短会安排当日工作,刘某对此始终存有疑虑。
刘某认为,每日提前10分钟到岗系公司强制要求,实质占用了个人休息时间,应属加班。他核算了7年累计时长,向公司主张2万余元“10分钟加班费”。劳动仲裁委驳回其仲裁请求后,刘某不服,诉至海门法院。
庭审中,双方争议焦点集中于提前到岗的10分钟是否构成加班。刘某提交视频截图、考勤表等证据,主张提前到岗系公司安排,其间需接受工作部署,当属加班。公司则辩称,该10分钟系让员工快速进入工作状态的预备时间,无实质工作内容,不属于正式工作范畴。
经法官询问,刘某确认,提前10分钟仅完成点名、接收工作安排,未开展具体生产任务。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加班认定需同时具备“时间+内容”双重要件,即需满足“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为用人单位提供实质劳动”、“经用人单位安排或批准”三项核心要素。该案中,刘某提前10分钟到岗的行为属于正式工作前的预备性工作,无直接劳动产出,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加班。劳动者上岗前的预备性工作虽为后续工作开展奠定基础,但本身并非核心劳动过程。刘某提前到岗进行的点名、接收工作安排等行为时长较短,本质是从休息状态向工作状态过渡的必要准备,属于履行核心劳动义务的“附随义务”,并非用人单位在法定工作时间外额外安排的、有明确成果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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