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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发朋友圈找“小三”,却被女方起诉?最后法院的判决很赞

   日期:2019-05-03 13:46:21     来源:北晚新视觉综合    浏览:6    评论:0    
核心提示:资料图 王金辉 制图罗娟没想到,一直失踪的女学员之后竟将她告了,以名誉权和隐私权被侵犯为由,向她索赔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资料图 王金辉 制图

罗娟没想到,一直“失踪”的女学员之后竟将她告了,以名誉权和隐私权被侵犯为由,向她索赔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近日,娄底中院二审维持冷水江法院一审原判,驳回了原告的诉求。 http://www.yixiin.com/photo/

发朋友圈寻第三者成了被告

2017年7月14日,家住娄底冷水江的罗娟在微信朋友圈发了一条消息:“我叫罗娟,是一名被小三插足家庭的受害者。在2015年10月份,我发现并证实我老公王涛与其学员沈芳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后,我打电话明确告知沈芳,王涛已婚并育有三个子女,但两人均不听劝告,并变本加厉,王涛于2016年3月份抛弃妻子不顾劝阻毅然去了深圳,与沈芳姘居,在深圳这一年多对家不闻不问……”

在罗娟的讲述中,2017年5月,王涛与沈芳分手了。她等到的不是回归家庭的丈夫,而是沈芳的家人,气势汹汹来向她要人。“沈家父母多次到我家敲门闹事,称其女儿不见了,要找人,我作为受害者,本本分分在家上班、带孩子,从来没有去找她闹过,反倒是沈家人三天两头到我家来闹,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人流营养费15万。”在被邻居告知家里的门被砸坏后,忍无可忍的罗娟选择了报警。

“可女方母亲称其女已经失踪,所以我只能恳求社会力量,找出当事人沈芳来解决这件事。”罗娟在该信息下附了沈芳及门被损坏的照片。发布该微信言论的第二天,罗娟删除了上述言论。

罗娟没想到,之后“消失”了的沈芳却将她告了,以名誉权和隐私权被侵犯为由,向她索赔5万元,并要求登报道歉。

结婚十年丈夫出轨女学员

罗娟与丈夫王涛于2006年结婚,在结婚第十年,她的丈夫“出轨”了。

2015年,沈芳在驾校学车时与当时的驾校教练王涛相识,后双方相约去凤凰旅游,交往密切。2016年,王涛邀请沈芳一起去深圳开公司,并承诺沈芳无需投资即可以享受公司股东待遇,许以优厚报酬。为说服沈芳,王涛还代她偿还了2万元借款。

2016年4月25日,王涛投资注册成立了一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由王涛、沈芳共同经营,主营驾驶技术培训业务,沈芳负责招收学员、采购办公用品、收取培训费用、支付公司经营开支等日常管理事项。

经营期间,沈芳没有从公司领取过工资或红利。在深圳期间,王涛与沈芳同居生活,王涛负担了同居期间的大部分日常生活及文娱消费开支。2017年3月,两人因感情不和,解除了同居关系。

记者梳理发现,2017年12月5日,分手后的沈芳曾以不当得利纠纷起诉王涛,要求他退还其6万元款项。在冷水江法院一审驳回后,沈芳上诉,娄底中院二审判决王涛返还沈芳4万元。

法院

朋友圈说的是事实,不构成侵权

在沈芳诉罗娟侵犯名誉权和隐私权案中,罗娟通过微信朋友圈发表的言论,是否侵犯了沈芳的名誉权及隐私权?一审法院认为,罗娟的微信言论是否侵犯沈芳的名誉权,应从该微信言论是否构成侮辱或诽谤、沈芳的社会公众评价有无降低,以及罗娟是否存在主观过错等方面认定。

首先,罗娟于2017年7月17日发表的微信言论,内容涉及其受到家庭骚扰及其在派出所报警时的陈述,以上内容均附有照片及报警记录和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其次,涉案微信言论内容涉及罗娟的丈夫与沈芳之间不正当男女关系,该内容与沈芳、王涛的纠纷案件法院查明的内容相吻合。因此,上述言论不存在捏造事实诽谤沈芳的情形。虽然言论中有涉及“小三”等贬义评价,但尚在公众一般的理解范围内。

其二,罗娟发表该微信言论后,于第二天即予以删除,微信朋友圈应有一定的好友看见,但该言论即使产生不良影响也仅限于她的朋友圈,故影响的范围有限,影响时间短;沈芳并未提出其社会公众评价受到影响有其他形式的表现并提供证据,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第三,罗娟通过微信发表的该言论,内容不涉及对沈芳的侮辱、诽谤,同时也未产生使沈芳社会公众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本案中,罗娟在其微信言论中附上沈芳的照片,该照片的内容本身是沈芳的个人写照,与其本人人格尊严并无联系,该照片不属于个人隐私。至于发布的照片中含有沈芳的身份证信息,但沈芳提供的证据截图显示的身份信息模糊不清,他人无法通过该照片获得她的身份信息,故也不会侵犯她的个人身份信息隐私权。

由此,一审法院驳回了沈芳的诉求。沈芳上诉后,娄底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延伸阅读:

丈夫和情人同居花销上万 妻子起诉索赔获北京海淀法院支持

认为丈夫和情人张丽(化名)同居产生万元开销,妻子王女士遂起诉索赔。今天本报记者了解到,北京海淀法院判决张丽赔偿其财产损失2.4万余元。

王女士和丈夫李先生于15年前结婚。李先生于2015年10月在酒吧喝酒时,认识了张丽(化名),随后两人迅速发展为情人关系。2016年3月至10月,李先生离家出走和张丽同居。2016年9月,王女士找到李先生和张丽,并与二人见面,但丈夫并未和她回家,而且继续和张丽维持情人关系,二人于同年10月初仍外出游玩。

当月底王女士再次找到丈夫,并将他带回。随后,王女士将张丽诉至法院,称丈夫李先生和张丽相处期间,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大量被张丽消费支出,要求张丽赔偿15万余元。

诉讼过程中,王女士仅就丈夫李先生转给张丽的支付宝转账费用,向法院提供了明确的转账记录。而其余费用例如张丽前往医院检查费用、外出旅游费用、房租费用、酒吧等娱乐费用,都只提供了李先生个人的信用卡交易明细及对手信息加以证实。

海淀法院结合李先生及张丽同居期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二人外出旅游的照片、双方在法庭上的自述等证据,参照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对李先生的部分消费4.9万余元予以认定,综合李先生和张丽的过错程度,认定张丽承担50%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张丽赔偿王女士财产损失2.4万余元。

法官认为,在未约定区分夫妻财产的情况下,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之间对婚内取得的财产共同共有。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针对出轨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利用夫妻共同财产向情人赠予财物的行为,夫妻另一方可起诉情人索赔,但应就其损失提供相应的证据。

王女士提供了李先生的转账记录、信用卡交易对手信息等证据证实,但因缺少票据及信用卡存在大量套现支出情况,多笔消费无法核实确系李先生为张丽支出,法院最终根据王女士提供的证据,结合李先生与张丽外出旅游的时间、张丽前往医院检查的时间,对李先生为张丽的消费支出酌情认定,支持了王女士部分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婚外情期间出轨方为共同生活、娱乐而给情人支出的很多消费不可能都保存证据,因此,无过错的夫妻一方要想完全通过证据还原出轨方和情人在婚外情关系期间的所有花费,实属不能。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认定该事实存在。因此,夫妻一方发现另一方存在婚外情,且出轨方利用夫妻共同财产为情人进行大笔消费支出,应及时收集并保存相关证据,以便将来诉讼维权使用。http://www.yixiin.com/news/

 

来源:北晚新视觉综合 潇湘晨报 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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