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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摩托车属于机动车 男子醉驾被拘役[推荐]

   2025-08-04 14:49:17 互联网微发信息网94
核心提示:近日,沙洋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危险驾驶案,一男子因醉驾属于机动车范畴的电动两轮车而犯下此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15日,并处罚金3000元。涉案男子张某是沙洋人。1995年3月,张某因犯抢劫罪、盗窃罪在沙洋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024年11月...

近日,沙洋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危险驾驶案,一男子因醉驾属于机动车范畴的电动两轮车而犯下此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15日,并处罚金3000元。




涉案男子张某是沙洋人。1995年3月,张某因犯抢劫罪、盗窃罪在沙洋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2024年11月7日11时许,张某饮酒后驾驶电动两轮车行驶至沙洋县胜利二街时,与前方一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轿车方报了警,张某在现场等待。




民警到达后对张某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查仪检测,结果显示为318毫克/100毫升,遂将其带到医院抽血备检。案发后,张某积极赔偿对方各项损失,并取得谅解。经司法鉴定,张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304.6毫克/100毫升,所驾电动两轮车系两轮轻便摩托车。为此,张某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同月14日,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查明案情后,公安机关以张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近日,沙洋县人民法院一审此案。




法院认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综合张某有坦白、积极赔偿当事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有前科等从轻、从重处罚情节,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醉驾追刑责规定




刑法第133条之一危险驾驶罪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2023年12月2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4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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