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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超1亿!“内鬼”李刚一审获刑15年 巨额赃款已追缴[推荐]

   2025-12-05 12:53:03 互联网微发信息网68
核心提示:12月3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央组织部纪检监察组原组长李刚受贿案。法院判处李刚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追缴在案的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12月3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央组织部纪检监察组原组长李刚受贿案。法院判处李刚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追缴在案的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李刚生于1965年7月,四川大邑人。2024年9月被查,同年4月被开除党籍和公职。他被指“大肆收钱敛财”“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等。

经审理查明,1998年上半年至2024年6月,李刚利用担任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委常委、副县长,大邑县委副书记,成都市温江县(区)委副书记、县(区)长、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管理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成都市温江区委书记,四川省招商引资局党组书记、局长,四川省巴中市委书记,四川省自贡市委书记,四川省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省长,云南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项目承揽、土地出让、职务提拔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2亿余元。

法院认为,李刚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依法惩处。鉴于其检举、揭发多人违法犯罪问题,经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绝大部分已追缴,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武汉中院于今年9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李刚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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