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周某在银行办理业务后,离开时不慎在门口台阶上摔倒,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她将银行诉至法院,索赔15万余元。
3月24日,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在一审判决驳回周某全部诉讼请求后,安徽铜陵市中院近日作出二审判决,认为银行应承担30%赔偿责任,并改判银行赔偿周某损失3.2万余元。
2023年12月24日下午,周某到铜陵某银行某支行办理存取款业务。业务结束后,她在银行门前台阶上不慎摔倒。当天她被送医治疗,诊断为右胫骨骨折、右腓骨骨折等。她在医院接受手术后于2024年1月18日出院。同年10月7日,她再次住院行“右胫腓骨骨折术后钢板螺钉取出术”,并于两个月后出院。2025年4月,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周某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审理中,某支行申请重新鉴定,2025年10月,经法院委托,另一司法鉴定所也确认了周某的十级伤残。
当地2023年12月17日和18日是雨雪天气,19日和20日为阴天,21日至24日为晴天,24日当日气温为零下5℃至8℃。某支行自成立以来就在门前每级台阶上张贴“小心地滑”、“小心台阶”等醒目标识和标牌。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被侵权人认为侵权人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周某主张因门前台阶湿滑而摔伤,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台阶湿滑(或有积雪、积冰等),某支行则提供了警示标识照片,表明已尽提示义务。因此,一审法院驳回了周某的诉讼请求。
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另查明,铜陵市气象台于2023年12月19日和22日发布低温冰冻蓝色预警信号。某支行门前台阶朝北,处于背阴处。法院认为事发当天为低温天气,最低气温在冰点以下,且银行台阶背阴,光照不足,容易结冰。银行作为经营场所管理者,应当主动做好低温冰冻天气安全风险防控工作,通过设置醒目标识、加装防护设施等措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某支行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履行适当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周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周某在低温冰冻天气经过公共场所时也应留意脚下环境,避免滑倒受伤,她自身未充分注意,应对自身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周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8万余元,确定某支行承担30%的赔偿责任。今年3月16日,铜陵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支行赔偿周某各项经济损失3.2万余元,驳回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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