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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岁女童遭爷爷同居女友虐待致轻伤二级 法院依法判决[推荐]

   2026-03-25 10:50:33 互联网微发信息网12
核心提示:3月23日,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了一起虐待未成年人案件。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被告人王某虐待5岁女童小花的案件。王某与小花的爷爷未婚同居,她多次对小花实施打、咬、掐、烫等虐待行为

5岁女童遭爷爷同居女友虐待致轻伤二级 法院依法判决!3月23日,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了一起虐待未成年人案件。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被告人王某虐待5岁女童小花的案件。王某与小花的爷爷未婚同居,她多次对小花实施打、咬、掐、烫等虐待行为。法院认为,尽管王某与小花无法律上的亲属关系,但结合相关司法意见,应将小花认定为王某的“家庭成员”。最终,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发时,小花仅5岁,因父母离异一直跟随爷爷常某生活。2018年9月至2019年11月间,小花与常某及王某共同生活。在此期间,王某多次以小花“不听话”为由对其实施虐待,手段包括打、咬、掐、烫等,造成小花全身多处不同程度损伤。经专业机构鉴定,小花肢体瘢痕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右前臂咬伤、面部及左脚前掌烫伤、背部挫伤均为轻微伤。

案发后,检察机关介入调查,并依法以虐待罪向江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法院围绕两个核心争议点展开审理:一是小花是否属于虐待罪规定的“家庭成员”,二是该案是否适用公诉程序。法院审理认为,虽然王某与小花无法律上的亲属关系,但王某与小花祖父未婚同居,且与小花形成了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结合相关司法意见,为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应将小花认定为王某的“家庭成员”。同时,小花因年幼无法行使告诉权利,属于法律规定的“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情形,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符合法律规定。

江安县人民法院认为,王某多次对无反抗能力的未成年人实施虐待行为,造成被害人轻伤及多处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综合考虑案件事实、情节及案发后取得被害人父亲谅解等情况,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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