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人员“两段贪”被判死缓 巨额受贿案曝光。一名负责维护金融安全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期间非法收受财物超过1.5亿元,导致巨额贷款无法收回。退休后,他仍继续利用影响力受贿3700余万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一系列依法惩治金融领域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例,其中就包括这名金融监管单位助理巡视员刘某的案件。最终,刘某被判处死缓,并终身监禁。
从1998年至2015年,刘某利用其担任某金融监管单位助理巡视员等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为河南某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在入股和控股某村镇银行、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1.5亿余元,造成某村镇银行巨额贷款无法收回。
2015年下半年至2021年间,刘某退休后,依然利用原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融资贷款、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3700万余元。
河南省洛阳市检察院指控刘某犯有受贿罪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并向洛阳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受贿罪;同时,他还利用原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尽管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罪行并积极退赃,大部分赃款已退缴,且自愿认罪认罚,但由于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并存在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情节,因此应依法从严惩处。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刘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另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后,刘某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法院依法核准了对刘某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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